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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工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系汪某甲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酒后驾驶冀F*****小型客车,行驶至井陉矿区北昌路与矿市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一)、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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