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包工头,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2013年8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0.3mg/100ml)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寿李线-下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及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常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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