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浙GW9****号牌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温泉路由北往南行驶。21时17分许,武义县壶山街道温泉路温泉桥头路段时,与道路同向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汪某甲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检验,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汪某甲已对护栏维修费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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