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霍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共拖欠汪某乙、张某某、但某某等14名公司员工工资20余万元。2019年2月以来,汪某甲以不接听电话、失联、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其公司所拖欠的员工工资,经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在合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汪某甲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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