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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放火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4********,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社区,因涉嫌放火罪于 2020年5月1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6时许,汪某甲同其前妻黄某甲因感情矛盾在微信中发生争吵,当日20时许,汪某甲约黄某甲回到位于蒿坪镇**社区**安置房**栋**单元**楼**户的住房,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汪某甲抄起客厅玄关柜的一本书,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书本点燃,将点燃后的书本扔到客厅沙发上,黄某甲随即将燃烧的书本踩灭。汪某甲又捡起书本进入西侧卧室,用打火机将书本点燃,并将床单引燃,黄某甲见状随即给其父亲黄某乙、儿子汪某乙电话求助,并提水进入卧室灭火,汪某甲将黄某甲、汪某丙推出大门,再次进入卧室,汪某甲躺在客厅地上意图将自己烧死。随后龚某某、汪某丁、陈某某先后到场,同随后赶来的民警合力将汪某甲救出火场。火灾造成房屋西侧卧室内的床、衣柜、空调、门等物品全部损毁,火灾现场居民楼四个单元,共四十八户居民无人员伤亡。案发后,汪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甲对汪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甲不起诉。

扣押打火机属涉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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