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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故意伤害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泗洪县**镇**园**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瀚中,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7日补查完毕并复报。

泗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5日12时许,在泗洪县**镇**园**号**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与向其索要债务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撕扯。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对陈某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某眼部、前胸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不能认定陈某某轻伤结果系汪某甲造成泗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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