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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故意伤害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3时许,汪某甲和汪某乙等人在渭源县人民法院门口遇见汪某甲母亲陈某某、陈某某姨娘余某某等人,汪某乙怀疑陈某某离婚与余某某挑拨有关,遂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致余某某倒地,汪某甲在余某某的腰背部踢了几脚,致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汪某甲和余某某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汪某甲赔偿余某某42000元。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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