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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我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在本市金湾区**镇**公寓**房内,趁同事于某某正在睡觉,将对方存放在单肩包内的人民币4500元盗走,得手后当即购买机票离开珠海。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于某某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等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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