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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99*******,汉族,**医科大学在读本科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通过网络出售“浅醉流年”游戏账号给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被害人夏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通过找回该游戏账号 ,骗取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通过网络出售“梦想世界”游戏账号给浙江省玉环市被害人余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通过找回该游戏账号,骗取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通过网络出售“梦想世界”游戏账号给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害人王某某, 后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通过找回该游戏账号,骗取人民币3300元。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于2020年8月24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较小,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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