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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3********,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现住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路仁**苑**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庄,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汪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继续侦查,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8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2020年7月4日经父亲汪某乙同意从汪某乙住处取走一只羚羊角拍照后发到多个贴吧寻找买家,并在后续经与小某某(举报人)私聊,与其达成交易合意,小某某以141000元购买四只羚羊角。黄某某出售羚羊角前,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汪某甲,并提出想与其一起交易羚羊角,汪某甲为确保交易安全曾向黄某某提议用自己的宾馆体验卡在房间交易,后未实施。2020年7月28日,汪某甲在陪同黄某某在西峡县**公馆小区门口交易羚羊角时被现场抓获。黄某某、汪某乙、汪某甲非法出售4根高鼻羚羊羚羊角未遂,价值141000元。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汪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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