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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使用使用地笼网在禁渔区渠江天然流域罗渡富流滩电站大坝下游附近水域实施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了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地笼网2副、轮胎船1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捕渔工具由岳池县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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