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汶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监视居住。
辩护人汶某丙,陕西泰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汶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汶某甲与*县*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汶某乙签订了协议,由汶某甲向该合作社供应5000个木质托盘(汶某甲将部分托盘外包),每个单价105元,货到后30日内付清货款,汶某甲多次向汶某乙催要一直未付清货款,2015年汶某甲经营的工厂因欠债太多倒闭,汶某乙便让汶某甲去该合作社上班,一是给他管理下合作社,二是他合作社钱一到,立马就把剩余的托盘欠款还了,汶某甲便从2015年开始在眉县猕猴桃合作社上班,到2018年仍有30多万欠款尚未还清,2018年7月份,汶某甲便与*果业的经理索某联系,将*果业租赁*猕猴桃社未归还的1685个木制托盘与猕猴桃社东厂区存放的2084个(汶某甲提供)木制托盘,以每个50元的价格卖给了*果业用于抵账,共计18.8450万元,汶某甲将其中7万元用于归还托盘外包债务。
本院认为,汶某甲的上述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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