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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46号

被不起诉人沃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模具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沃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沃某某在经营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模具厂(以下简称**模具厂)期间,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约10%手续费的形式,通过他人取得销货单位为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99 900元(人民币,下同),税额72 635.04元,并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模具厂已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纳全部增值税款,并缴清罚款、滞纳金。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沃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模具厂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税款并缴纳了罚款、滞纳金。

第三、被不起诉人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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