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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青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19年2月21日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同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八路路口处时,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1月28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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