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任丘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至30日21时许,为向被害人卢某某索要债务,犯罪嫌疑人沈某受唐某某指使,与程某某采取在被害人家门口长时间滞留、敲门骚扰、拉闸断电等方式,以期达到讨要债务的目的。在任丘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处置并下达警告书之后,唐某某、程某某、沈某再次到被害人居住处附近,意图讨要债务,并与被害人的妻子发生争执,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影响了被害人卢某某的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沈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本院认为,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微,案发后能够主动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沈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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