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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19〕18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1********,**,中国共产党党员,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为给子女入学报名,以人民币680元的价格向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户口簿和一本房产证(地址均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某某社区中南巷6幢2单元702室)。经查询,沈某甲、陈烂烂、沈某丙从未在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辖区入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某某社区中南巷6幢2单元702室房产从未过户登记在沈某甲名下。

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传唤归案。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产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章印模、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房屋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契约、抓获经过、证人胡立新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系坦白、偶犯,且其归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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