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0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42线200公里+800米(蒙阴县蒙阴街道安子沟村)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未让行右方道路来车,与赵某某驾驶的冀******号/冀*****挂“欧曼牌”重型仓删式半挂货车相撞,致乘车人沈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沈某甲系死于外力作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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