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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1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府前街**号。2015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1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鲁R6L***轿车,沿新桥乡到裴桥镇方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新桥乡胡道口村路段时,将路边玩耍的王某某(4岁)撞伤。2015年1月16日王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接受处理,视为自首,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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