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县**府前街**号。2015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1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鲁R6L***轿车,沿新桥乡到裴桥镇方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新桥乡胡道口村路段时,将路边玩耍的王某某(4岁)撞伤。2015年1月16日王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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