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无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乐市生态园饭店东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沈某某到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杨某车祸致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新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杨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3日,沈某某家人与被害人杨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重伤,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逃逸后,又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被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沈某某应承担责任。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