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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川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号半挂车)行驶至屏山县新安镇“罗家嘴”路段处时,因避让对方车辆,倒车时碰撞并碾压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死亡。屏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和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约4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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