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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亮浩商行,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3时许,持C1E证驾驶苏FP****号轻型普通货车(载母亲张某某)沿如皋市新丁磨路由西向东,行至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五组路段,夜间驾驶机动车打瞌睡,未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墩,致张某某(女,殁年56岁)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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