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1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4时许,魏某某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石吴路从西往东行驶至新桥医院门口时与沈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皖N*****号小型轿车在碰撞力作用下,撞上路边行人李某某和黄某某,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和黄某某受伤。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因治疗无效在家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李某某和黄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沈某某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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