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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宿马园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学北侧**大道**号路灯杆处,与行人马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11月24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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