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5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安某某从住处出发,沿淮安区30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Km+370m处(钦工镇后谷村),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事故发生后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谷某某被其他车辆撞击,造成谷某某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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