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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9221996********,汉族,专科毕业,滨海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生,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牌号为滨海52****电动自行车沿滨海县滨淮镇和谐大道北半侧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县滨淮镇和谐大道与朝阳南路环形交叉口处时,与沿滨海县滨淮镇朝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于2020年5月4日死亡。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给付合计人民币29.7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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