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9年08月08日19时10分许,驾驶苏FW****号小型轿车沿G2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228国道3360km+600m地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G228国道的行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陆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书;
6.案发路段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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