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现住该处,湛江市麻章区**学校学生。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7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搭载被害人李某某(女,未成年人)的超标二轮电动车从麻章区**学校方向沿**路开往**县方向,车辆行驶到麻章区**路**车站红绿灯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而与对向左转弯由**县开往**车站的邓某某驾驶的粤GE****号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沈某某受伤、电动车上乘客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取证认定:沈某某驾驶电动车行经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引发本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邓某某驾车行经路口左转弯时,不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引发本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认定沈某某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邓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李某某无过错责任。
2019年6月12日,沈某某到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主动投案。案发后沈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其本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沈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沈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三)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四)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尸)字[201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沈某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肇事后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到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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