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驾驶闽A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沈某乙、吴某某沿沈海高速公路由福州往莆田方向行驶。在驶离主线进入赤港服务区A区匝道时因车速过快,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慌乱中采取了错误的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加速行驶而失控,冲上花圃后撞到服务区内的肯德基赤港餐厅侧面,造成沈某乙当场死亡、吴某某和自己受伤、车辆损坏、肯德基赤港餐厅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沈某乙、吴某某在本事故中均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于2020年3月5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丈夫吴某某与被害人沈某乙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一方赔偿沈某乙家属人民币490000元,被害人沈某乙家属对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由吴某某代签)与百胜餐饮(福州)有限公司肯德基莆田赤港餐厅达成谅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肯德基莆田赤港餐厅人民币31985元,肯德基莆田赤港餐厅一方对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沈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案已达成赔偿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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