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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四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8********,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苏FM****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高速处,所驾车前左侧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苏GE****重型厢式货车后右侧后,苏FM****轻型厢式货车侧翻于高速公路东边侧边坡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沈某某和苏FM****轻型厢式货车成乘员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护栏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该事故中,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系其丈夫,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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