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5时30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湘N2J01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溆浦县卢峰镇竹坳村路段,不慎将路边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124800元人民币,取得了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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