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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09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8日19时24分许,沈某某驾驶号牌为浙BUB****的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镇东村镇江边沥线廊桥路口左转弯时,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曾某某、赵某某、党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党某某受伤,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沈某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8日,沈某某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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