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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杭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经营项目期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严某某印”,并分别加盖在票号“13333182”、“13295953”的转账支票上。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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