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9********,汉族,大专文化,**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单元**。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成立**(北京)征信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更名为**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9月任**公司**。

2015年初,同案人葛某某(时任**公司**)从谭某某(时任**公司**)处索要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的API数据源接口,谭某某经公司邮箱将接口发送给葛某某,葛某某安排公司的技术部研发人员开发身份认证产品,将身份认证产品开发成一个“简项认证”和“返照认证”,在开发的“返照认证”产品中,为节约成本,技术部开发设计缓存库,将下游公司查询的公民网格照予以缓存。

身份认证产品开发测试成功后交由公司**沈某某等人对外销售至今,销售价格由商务合作部负责人初定后报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决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代表**公司于2017年7月1日与**公司(下游公司)签订合同,**公司除使用**公司的数据接口外,还由数据渠道部向**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等11 家上游数据源单位或公司购买数据源查询接口,在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签订购买接口合同时,**公司数据渠道部员工冒用**公司职员身份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