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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专科文化,通江县**中心小学教师,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庙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使用卡号为52803200********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消费透支,于2019年6月14日开始透支逾期,后经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至案发时,沈某某仍欠中国工商银行本金53589.62元未归还。2020年4月3日,沈某某还清逾期本息合计63706.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还清所欠本息款,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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