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B8U799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与株洲**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0ml/100ml。
2020年10月14日,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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