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秀洲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的小型轿车从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出发向文星路方向行驶。22时15分许,行驶至绿然学校外时,被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三次结果均为123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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