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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餐馆吃晚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饭后在餐馆休息到大约23时许,然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回家,大约24时33分许,当车行驶至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路**路交汇处时,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30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浓度为135.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证明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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