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楠湖公路由楠竹山往320国道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云湖桥镇云湖村地段时,被湘潭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因沈某某突发疾病,后民警在湘潭市雨湖区江南医院急诊科委托医护人员抽取沈某某血液后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0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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