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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1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苗族,身份证号码:5227011993********,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驾驶贵J1****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黄江镇田心村元岗二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唐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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