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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林溪路与云景路交叉路口800米处时,与限高杆柱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事故。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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