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58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06月0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0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酒后驾驶浙H3N****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府东街998号门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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