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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64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81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魏塘街道**桥**号(户籍地: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魏塘街道**路**号处,被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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