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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区**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6时许,沈某某酒后驾驶甘CC****号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东湖东路行驶至紫轩二期东门附近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明珠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11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5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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