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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0********,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四月天餐馆出发,沿华新下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桥桥头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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