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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宜宾市翠屏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8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敬业路出发准备经岷江桥、滨江路前往叙州区南岸。当车行驶至翠屏区滨江路戎州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检验,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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