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大众牌普通小型轿车,由本市东区炳三区半山康城中国银行路段沿机场路往机场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机场路政务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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