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7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B****小型轿车行驶至宁乡市**交叉路口路段时,民警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4.9/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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