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72********,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沿本市金安区毛坦厂镇石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府花园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张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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