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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庆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3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浙K****号小型轿车行至菊寿线5.68千米状元山庄门口路段,因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当日20时15分,送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庆元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1年01月14日收到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丽医所(2021)毒鉴字第6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送检的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建议庆元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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