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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6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2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5B****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11月25日0时5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拱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南路路口东200米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鉴定书、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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